第15期:離婚後,小孩歸誰?由誰負擔扶養費?
☉出刊日期:2005/07/25
◎離婚後,小孩一定歸先生監護嗎?
走到紅毯另一端的雙雙對對,都以為白頭偕老是必然的結果。但隨著社會的發展,離婚率逐年升高,離婚後的相關處理是每個人都應該先有所了解的。
離婚後,如果有小孩的話,小孩如何處理,是一定會遇到的問題。在民法修正前,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原則上是父親取得,除非父親放棄,或有其他不適任的事由,否則母親是難以取得監護權的,這對於母親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。尤其是很多母親為了小孩,隱忍了許多先生不忠或暴力相向的行為。
後來,民法修正後,小孩的監護權不當然歸於父親,而是由男女雙方協議,協議不成的話,才是由法院來判決,或者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解決。而法院在決定要將孩子判給哪一方時,除了小孩子本身的偏好之外,還會考量父母親各自的資力狀況(有錢與否)、平時的生活習性、工作能力、前科有無、暴力頃向等等條件因素,加以綜合判斷。
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,也可獲准「會面交往」的權利,通常是每月或每兩週可以有一個週末將小孩帶出,至其他處所相處過夜(兩天一夜)。
另外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,日後有發現不適任之情形,另一方依法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給自己。
◎沒有小孩監護權的一方,要不要負擔小孩子的扶養費呢?
至於小孩子的扶養費用,並不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一定不用負擔。原則上,由父母親自行協議,如果協議不成,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分攤小孩子的扶養費,原則上是一人一半。舉例來說,如果一個小孩子一個月需要2萬元生活費,原則上,雙方應各負一半(1萬元),到小孩子滿二十歲為止(法院可命一次全給,或按月給付)。另外在特殊的狀況,例如一方經濟能力較為不佳或者,有殘疾無法工作時,法院也可命少給一點。
最好是多思考再做決定
小孩畢竟是最大的受害者阿